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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县尉在他旁边的坐榻上坐下,道:“赵氏、刘乡正等人杀人、支解人尸及私通一案,已经办结报送州府了,这个案子十分的恶劣,支解人尸,所以,估计用不了多久就会送交执行的。”

萧家鼎点点头,他知道,碎尸在唐律里属于十恶重罪中“不道”的一种,而刘乡正杀死他的嫂子,这是属于小功亲,在五服之内,按照唐律,谋杀五服亲的,属于十恶重罪里的不睦。而十恶重罪不仅不能纳入大赦内免死,也不需要等待秋后在处死,只要死刑得到核准,立即便可以行刑。这正是邓县尉企盼的,能早点让这两个人消失,才能保住他的乌纱。相信择州府衙门的钟法曹也是这样想的。

萧家鼎道:“知道了,等康县令来了,我会向他禀报的。”

说了一会闲话,邓县尉随后离开了。

萧家鼎休息了这么一会,加上邓县尉告诉他已经找到了免利息垫资修建宅院的包工头,心中一块石头落地了,便拿起案卷,开始办公。

他拿起最上面一个卷宗看了一下,他习惯先把看判词,再看卷宗,因为刑房书吏草拟的判词上面有案情,先了解案情,再看卷宗,就有的放矢了。

因为萧家鼎已经特别要求了,以后的判词不要太注重骈体格式,要把案件事情写清楚,法律依据写明确,所以现在的判词的案件事实已经比较详细了。

萧家鼎看完之后,坐在那里发呆。

这个案子很简单,案犯名叫苏芸霞,十六岁,她的母亲柳氏是父亲的小妾,也就是说庶母,因为长得美貌,遭到了父亲元配妻子也就是她的嫡母武氏的妒忌,这一天竟然把庶母柳氏给打死了,苏芸霞亲眼目睹生母惨死,悲痛欲绝,便跑到衙门告发了嫡母武氏。结果,嫡母因为杀人被抓了起来,而苏芸霞也因为告发了嫡母而被抓了起来。对于苏芸霞,刑房书吏草拟的判词是绞刑!徐司法和邓县尉都签署同意了。报给康县令,升堂问案之后,便可以当堂判决。

严格按照唐律来说,这个判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。因为《永徽律》规定:“诸告祖父母、父母者,绞!”也就是说,只要不是谋反、谋叛或者可能会缘坐到自己的罪行,子女是严禁控告自己的祖父母和父母的,否则要判绞刑!这是儒家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。也就是说,在中国古代,是不允许所谓的“大义灭亲”的。特别是对自己的父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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