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五章 第二场结束(求收藏推荐)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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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杰答完第二场所有题目,时间不过下午3点多,先是检查一遍有无文字失格、忌讳之处,对于科举老手来说基本上不太会犯这种错误,不过李杰还是耐心的检查了一边,然后将稿纸上的答案誊写到正卷上,乡试、会试上如果没有稿纸,也是会罢黜的。

不过到了殿试上倒是没有那么严格了,钱福在殿试上回答策论题时,便没有打草稿,后来还被钦点为状元。因为殿试题目一般先由内阁大臣草拟,并于考前前一天报皇帝钦定,基本上杜绝了考题外泄的可能。

写完论之后,看向判语五题,“判”相当于现在的判决书,判语就是对举子入仕前进行一次官场应用文测试,有利于提高吏治水平,其中经济、军事、文化方方面面都有。

第一道判语为“失时不修堤防”,《大明律·工律》中有明确规定“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,提调官吏各笞五十。若毁害人家、漂失财物者,杖六十。因而致伤人命者,杖八十。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,笞三十。因而淹没田禾者,笞五十。其暴水连雨,损坏堤防,非人力所制者,勿论。”

堤防是由官府修建,而圩岸则属于民间自修的水利工程,水利建设是提调官吏的职责之一,如果坐视不管或者维修不及时,根据损失大小,追究提调官吏的法律责任,根据法律规定,水利官员及其雇佣人员,如果是主观方面的过失,造成了损害水利工程的后果,那么就依律判罚,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,那么就不予追究。

判语的主要依据就是《大明律》、《御制大诰》、《大明令》以及《问询条例》,考生必须熟记其中的条款,如果在答题之中胡乱作答,即使科举重首场,也有可能被罢黜的,明朝的士子们想要当官也不是只要读好四书五经便可以了,对于法律条文、时务都要有所了解,要全方位发展。

由于各种律、诰、令、条例实在繁杂,士子们也不要全部熟记,只是其中常用的必须牢记,后面一道判题为判“擅调军官”,这题就是关于军事方面的。

李杰根据大明律中的规定,写出一篇花团锦簇的锦绣文章,考试中的判语同实务中的判语相比,会更看重文采,更具有观赏性。

随后的三题判语同样难不倒李杰,在公文写作方面他可是个小能手,记忆力出色知识储备量巨大,写出来的判语也是妙笔生花。

五道判语写完时间不过晌午,答题质量、速度冠绝全场,一般举子在写判语时大多抓耳挠腮,冥思苦想,即使朝廷划定了考试范围,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这些律令还是太繁杂了,记忆下来颇为吃力,不是人人都像李杰这样天赋异禀的,更可气的是他还开了挂。

简单的弄了点吃食,李杰开始写最后一道题目,在诏、诰、表内科任选一道作答,之前做饭时李杰早已打好腹稿,选的是表“拟宋增置制举六科群臣谢表”,考生要答好此题,便要对宋朝人才选拔制度有所了解,并对宋代的制举情况较为熟悉,否则无从答起。

洪武年间便规定了考生答题:“如问钱粮即言钱粮,如问水利即言水利,孰得孰失,勿在典实,不许敷衍繁文过当。”必须言之有物,文中所写必有出处,不能胡写乱答,考官也以此为评判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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